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通过,2007年、2011年、2021年修正。2021年修正主要调整驾驶培训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仍是处罚的基本依据。第二十四条确立累积记分。第一百二十三条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执行标准。
把仍在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记分管理办法和处理程序规定摊开。记分在全国统一;罚款数额要看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执行标准,本页只列法律规定的幅度。
同一件事通常同时看三层:法律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规章定记多少分、按什么程序办,刑法只在醉驾、肇事等情形介入。
法律
2003年通过,2007年、2011年、2021年修正。2021年修正主要调整驾驶培训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仍是处罚的基本依据。第二十四条确立累积记分。第一百二十三条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执行标准。
行政法规
国务院令第405号。记分周期十二个月,一个周期记满12分的,扣留驾驶证,学习并考试。应当记分的行为及其分值,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罚款已缴纳且未满12分的,记分清除;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周期。
部门规章
记分分值看公安部令第163号,一次记分只有12、9、6、3、1五档,共50项。怎么调查、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异地处理、复议和诉讼权利,看公安部令第105号发布、第157号修正的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记分不是独立的行政处罚,而是在处罚之外同时累积。
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分值按行为危害程度全国统一,不因省份改变。检索可以写口语,例如“闯红灯”“打电话”“安全带”“应急车道”。
下列罚款是法律规定的幅度。普通通行违法没有单列条款的,走第九十条: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再叠加对应记分。省级执行标准只能在幅度内取值。
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闯红灯在记分上属于“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一次记6分;罚款落在本条幅度内,具体数额看发生地标准。
饮酒后驾驶: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一次记12分。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后再饮酒驾驶: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或者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饮酒、醉酒的酒精含量阈值,以检验时适用的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为准。长期适用的界限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不满80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达到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车辆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记分按超员、超载比例另计,见上方目录。
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及时告知停放地点。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另一次记9分。
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扣留机动车,通知补办,并可以按第九十条处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按第九十条处罚;其中未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一次记9分。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收缴,扣留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上述牌证标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牌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
下列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无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把车交给上述人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尚不构成犯罪;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强迫驾驶人违规驾驶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造成严重阻塞或较大财产损失。
把车交给无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以及超速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无证驾驶、逃逸、强迫驾驶、违反管制强行通行、损毁设施、非法拦截车辆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超速的记分不一律是12分,要看车型、道路和超过的比例。
驾驶拼装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车上路:收缴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强制拆除、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扣留车辆至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二倍罚款。该罚款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三条、第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记分周期自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十二个月,满分12分。
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对原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一次记12分,并撤销原处罚决定。组织他人实施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满分教育或减分中弄虚作假的,学习记录或考试成绩无效,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替考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处罚要告知事实、依据和记分分值,并记入处罚决定书。
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后放行。调查时应听取陈述和申辩,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采纳。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名交通警察即可作出。二百元以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适用一般程序。吊销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逾期按日加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行政处罚法规定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一般为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为六个月。
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可以处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处罚驾驶人。2020年修正后,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经审核录入后向社会提供查询;对事实没有异议的,可以在发生地以外处理,罚款标准仍按发生地执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车,应当粘贴告知单,并以拍照或者录像固定证据。
认为应当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的,可以先予扣留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处理。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的,吊销驾驶证。暂扣期限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算,生效前先予扣留的,扣留一日折抵一日。扣留车辆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行政违法和犯罪分开。多数记分事项只停留在行政处罚。下列罪名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后两类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同一规定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结合责任认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同样处罚。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只列记分档和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款。罚款数字不在这里写死。
| 常见说法 | 记分 | 主要条款 |
|---|---|---|
| 闯红灯、不按信号灯通行 | 6分 | 记分办法第十条;罚款一般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 开车手持电话 | 3分 | 记分办法第十一条 |
| 不系安全带 | 1分 | 记分办法第十二条 |
| 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 | 1分 | 记分办法第十二条 |
| 摩托车不戴头盔 | 1分 | 记分办法第十二条 |
| 高速或城市快速路占用应急车道 | 6分 | 记分办法第十条 |
| 高速或城市快速路违法停车 | 9分 | 记分办法第九条;停车罚款另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 高速、城市快速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 12分 | 记分办法第八条 |
| 普通道路逆行 | 3分 | 记分办法第十一条 |
| 饮酒后驾驶 | 12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 醉酒驾驶 | 行政记分之外追究刑事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 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路 | 9分 | 记分办法第九条;处罚可适用第九十条 |
| 实习期、审验逾期期间申请学法减分 | 不予受理 | 记分办法第二十六条 |